般若(九)

的确有这么一个规则,如果说张不凡真的是有办法举证这个律师是这一起案件的凶手的话,那么自然作为凶手的青青女士是没有办法给陆秀秀女士担任辩护律师的。

除非说陆秀秀女士也是能够找到同样可以证明青青女士是凶手的人,要不然的话,只能够让张不凡当这个辩护律师。

(平行时空,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但是呢现在要找一个人能够拿出青青女士的罪证,又是谈何容易的事情呢?

而且真的是有那么一个人存在,自然也是已经是证实了人家青青女士也就是真正的凶手,那么自然也就是完成了张不凡这一轮的比赛任务。

要知道陆秀秀女士不是可能性最大的嫌疑人,那么青青女士是的话自然就可以实现了。

当然了这么一个东西也不是自己肆意妄为可以做的,如果说你没有办法在这个最后的结果里面让这个律师因这个顶罪,那么你就会以诽谤罪的名义直接受罚。

这个东西从某一种程度上来说,还是挺严肃的,手牌一定要这个律师,哪怕最后查明真相并不是自己的辩护人,只要不是那个律师,那么就是错误的。

毕竟这个东西也挺好理解的,你主张的是那个律师定罪,怎么可能弄到别人身上呢?

而且必须要以这个罪名定罪,如果说是别的罪名,本来主犯的最后查出来虽然说是犯了,但是呢就是从犯,也是要以诽谤罪定罪的。

因此在这个世界上,虽然说这种法律真的是通过了,而且基本上所有的律师也都知道了,基本上通过之后就没有实行过。

毕竟这个代价也太大了,当然了如果说不大的话,谁还愿意当这个律师,得不齐的话,随随便便一个路人甲直接就举报他是罪犯,那么这成什么事情啊?

不过呢相对应的,这种东西的力度也是巨大的,哪怕那个律师再怎么不乐意,当事人再怎么不同意,最后也是必须要答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