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被戴上绿帽的怒火,1998年宣威市薛家村“7·26”谋杀案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他说完之后,民警心里就有了底,立即把情况向王副支队长作了汇报,王荣生副支队长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刑警对其审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宗厚很快就交代了犯罪过程。

原来,7月25日那天,王宗厚从办事处离开后,越想越气,越想越觉得韩菊花太水性杨花。于是,当天夜里,他偷偷回到家中,取出以前藏匿的炸药拿出来,然后安装在猪草机上,他知道韩菊花每天早上都要打猪草,所以就把雷管引爆线是接在电动机上,然后又偷偷来到宣威市一个亲戚家居住。案发后第二天,他听到派出所的人在找他,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竟假意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没想到却落入法网……

1998年11月28日,法院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因此,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是危害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宗厚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特征:

1、构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王宗厚具备这一主体资格;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王宗厚对此极为不满,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3、本罪侵犯之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案中,王宗厚采用爆炸的方法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韩菊花死亡的后果,侵犯了被害人韩菊花的生命权利;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王宗厚采用爆炸的方法,非法剥夺了韩菊花的生命。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王宗厚死刑。

一桩非法婚姻的悲剧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