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章 为一块上海手表,1979年石首县东方公社“9·25”凶杀案

这样,在获得确凿证据后,县公安局于10月1日晚12时对刘为俊进行了秘密拘留。

刘为俊在铁的事实面前,10月2日上午9时交待了他犯罪的全部经过:

9月24日转钟一点左右赌博散场后,刘为俊为了得到代长伯(死者)当晚赢的钱和手表,他一人在东方采石队民工宿舍进门处的一个红炉房里等候代。他见代回场就上床睡了,刘为俊怕一人搞不赢代长柏,遂起杀人谋财之心。

回到自己采石队厨房拿刀,因厨房门锁了未拿到,转又到本县普济采石队厨房去拿刀,正好普济采石队厨房门未关。案板上放有大小两把菜刀,刘为俊就拿了其中一把大菜刀夹在背后腰间,来到代长伯房,发现代一人在房里已熟睡,刘心里害怕,就在代睡的对面床上坐了一会,稍镇静一下,刘为俊拿起刀,撩起代床上的蚊帐,朝着他脸部鼻梁骨处狠砍下去,由于喷血多,刘急忙将床上的垫单包住代的头又连砍了几刀,然后搜了代的衣服口袋没有发现钱,即从代手上取下手表逃走。

刘为俊怕事后败露,遂起焚尸灭迹之心,用自带的火柴擦了4根才点燃烧着脚头的蚊帐,然后把凶器扔在本场附近一个水沟里,就回自己宿舍睡觉。

根据刘为俊的交待,公安干警于当晚(10月2日)8时从大水沟里捞起菜刀,经技术鉴定,菜刀即作案凶器。

刘为俊是洪湖县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县白马公社金渡一队刘家入赘。因偷盗、赌博于1976年受过大队、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驻石首县绣林采石。

1979年10月5日,石首县公安局以谋财杀人纵火之罪将刘押往石首县公安局看守所。

刘为俊目无法纪,经常聚众赌博,后又发展到为图财而杀人,并放火焚尸,妄图毁灭罪证,逃脱罪责,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省高院对杀人纵火犯刘为俊依法判处死刑。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时40分,法警将杀人犯刘为俊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后,由县武装部民兵押上刑车,至东方公社万胜7队长江大堤下即孙家拐执行了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