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东宋的司法改革

为了检验自己这么做的效果,段智鸣在颁布由国家发放捕快收入和提高捕快的收入,以及修改加大惩罚贪污的法律条文的旨意后过了一个月,就随机去了东宋几个地方,暗访那里的捕快,看看那里的捕快还会不会像以前那样贪污受贿。

暗访的结果让段智鸣非常的高兴,他去的那几个地方的捕快因为收入的提高,加上惩罚贪污的法律条文被修改的特别的严厉,已经不再像以前贪污受贿。甚至是其它的一些非法的收入,捕快也不在干了。

不过在暗访的过程中,段智鸣却也想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官员的权力过于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好比说一个知县,做为一个县的最高负责人,除了负责民生的本职工作,还要负责税务、治安、救灾、案件审判等其它所有的工作,按照现代社会来讲,知县是兼顾了县长、税务局长、警察局长、消防队长、法院院长等一个县所有机构的职位。一旦知县出了问题,那么一个县所有机构的工作就会陷入瘫痪,老百姓就会因此在生活的各方面受到非常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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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智鸣明白,要想让这样的现象不再发生,唯一的办法就是像现代社会这样,分散官员的权力,不在让官员拥有过多的权力,让官员各司其职。

可要是这样,就得要成立很多的部门来承接当地官员分散下来的权力。这样一来,所要花费的钱财势必会有很大的增加,从而加大国家财政的压力。

想来想去,段智鸣决定折中一下。成立新的部门来承接官员分散下来的权力这一点还是不变,只是成立的部门暂时不宜过多。先成立几个部门来承接从官员身上分散来的基本而重要的权力,至于当地官员拥有的其它权力是否需要分散,等后续情况清楚后再说。

当地官员最基本,也是重要的权力就是执法权。执法权基本上分为案件调查权、案件起诉权、案件审判权这三种。

段智鸣之前为了让都察院和国安卫有效及时的打击东宋各地的贪污案件和间谍案件、叛国案件、谋反案件,就让国安卫和都察院在东宋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承接了东宋各地的贪污案件、间谍案件、叛国案件、谋反案件的调查权。

这一次,段智鸣为了解决东宋各地官员的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的问题,决定专门为案件起诉权这个权利设立一个执法部门,公诉司。并让公诉司和刑部、大理寺一起,像国安卫和都察院一样,在东宋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让刑部的分支机构承接当地官员的案件调查权、公诉司的分支机构承接当地官员的案件起诉权、大理寺的分支机构承接案件审判权。这样,当地官员就不在具体负责当地案件的调查、起诉、审判了。

不仅如此,段智鸣还要将国安卫、都察院、刑部之前所拥有的案件审判权,全部都剥离出来,并入到大理寺中。段智鸣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安卫、都察院、刑部和它们的分支机构和当地官员一样,因为权力过于集中而出现问题。同时,段智鸣决定采用现代社会中的双重管理模式。就是由当地官员和刑部、公诉司、大理寺的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共同管理和监督刑部、公诉司、大理寺的分支机构。这样一来,在加上都察院的分支机构,刑部、公诉司、大理寺的分支机构不但不会出现不受监督、滥用权力的现象,也不会出现上下勾结、违法乱纪的现象。

回京后,段智鸣对自己想的这些司法改革全部都好好的规划了一番。并在几天后的早朝上,将规划好的司法改革计划当众说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