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章 防民甚于防川

其后禁令波及全国连绵不绝,粗略简之,再三再四颁布的各种禁私兵法度。

这一系列禁令,涉及面极广,不但禁了上阵用的军用武器,一度连老百姓日常开山种田的工具刀都给禁了。

在《宋会要辑稿·兵》里,有仁宗年间的一份诏书,其曰:“仁宗天圣八年三月诏曰:川陕路不得造着袴刀。

利州路转运使陈贯言:着袴刀,于短枪竿、拄杖头安者谓之拔刀,安短木柄者谓之畲刀,并皆着袴。畲刀是民间日用之器,川陕路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

今若一例禁断,有妨农务,兼恐禁止不得,民犯者众,请自令着袴刀为兵器者禁断,为农器者放行。乃可其请。”

这里还好吧,利州路转运使陈贯为老百姓争取到了携带工具刀的权力,在他的建议下,朝廷只禁了长柄的“拔刀”。

但在《宋会要辑稿·刑法》中,又有记载说徽宗宣和七年,朝廷再次下令禁断民间使用及锻造“博刀”等刀具。

这个所谓的“博刀”,其实与朴刀、畲刀、袯刀、刳刀、着袴刀等等乃是同一样东西,是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不同称呼。

而《宋史》卷一百九十七的兵志则道:“景佑二年,罢秦州造输京师弓弩三年。诏:‘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

先是,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杖罪轻,不能禁,转运使以为言,故着是令。”

在这条禁令里尤其值得注意是,官府不但禁了“博刀”这种百姓日常生活用具,甚至连其制造者都要获罪,这对兵器制造技术以及兵器文化的展和传承,无疑是极致命的。

兵器兵器,兵用之器也。

按说朝廷既然禁的是兵器,当是禁民家私藏兵用之器,弩这种程度的高精尖武器自不用说,肯定算兵器,把长刀、大剑算上去也不为过。

小主,

可如果连老百姓种田开山的随身工具刀都算是兵器,那就很有点闹笑话的意思了。

这种连民间生活用具刀都企图禁绝的仇民、防民政策,不仅腰斩了中国之前积累了千余年的兵器制造技艺传承,也灭绝了中国兵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可能,最终沦为没有制造技艺传承的铁片子。

与此同时,宋自开国起还一直严厉管制各种民间集会,即使是民间祭祀和庙会。

由此宋朝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在这些民俗和宗教仪式上使用仪仗兵器的禁令。

如《宋会要辑稿·刑法》有天禧五年的诏曰:“神社枪旗等严行铃辖,如有违犯,内头取敕裁,及许陈告。”

这里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此条禁令本身,还有其最后一句:“及许陈告。”

陈告,说白了就是告密。

中国历史上对这一行为的评价多是负面的,无论政府还民间,或者是各学家,都普遍持反对态度。因为这很容易形成诬告风气。

赵宋为了对付私兵和民间集会,连这一招都使将了出来,足见其对此忌讳之深。

禁私兵禁到这个地步,金兵来了大伙儿自然只能投降没商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