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章 “训夫”酿血案!1999年洛阳滹沱村“8·2”雇凶杀人案

4人又边走边谋划。后同乘上一辆公共汽车,往辛店方向去。车行至张庄,3名雇者下车,而李红梅回到娘家将5岁的儿子带上,回到自己的家。

张海青看到李的到来,满肚子不满。李也故作镇静,带着儿子又外出向张庄方向走去。找到3人,支开儿子,4人又谋划什么时间下手合适。

最后,将动手时间定在凌晨2点,李红梅又将丈夫所睡位置、作案凶器的准备及放置在何处,如何能够进入家门,又向3个人说了一遍,之后又返回自己家中。

那天,劳累一天的张海青与妻子李红梅没说几句话,就躺在一楼的地板上睡觉了,而在二楼的李红梅却辗转不寐。

凌晨2点整,3个黑影幽灵般地出现在张海青家所开的照相馆大门口。按照李红梅事先所说,史红强弯下腰,李六动踏其背上,从上面窗里将大门的插销拨开,打开大门。3人蹑手蹑脚进入大门后,史、李戴上李红梅放置门后早已备好的手套,李六动拿起一根压水井杆,史红强拿起一段钢筋。潘彩霞示意大家不要吭声,径直上二楼去找李红梅,而史、李二男子直往一楼屋门走去。由于天气太热,房门半开着。他们进去后,看到地面躺着一个人,个子挺高,旁边还有台电风扇,根据李红梅提供的情况,二个断定此人就是张海青。二人相互对望了一下,示意动手。二人手舞凶器在黑暗中向张抡去,只听“唉哟”一声,便悄无声息……

行凶完毕,二人又到二楼,李红梅看到大功告成,把准备好的2000元钱中,又抽出了500元,仅将丈夫打工的1500元钱折成一叠递给潘彩霞,潘随即下楼。根据李红梅授意,史红强迅速将李红梅捆了个结结实实,又“打”了一顿,上演了一出抢劫假戏。

下楼后,二人见张已爬到门外,就又打了一棍。3人匆匆外逃,李红梅没有忘记让他们将凶器随身带走。行至150医院附近,3人将凶器扔进路旁水沟,后乘出租车到西小屯南的同乐桥上分钱。史红强得款500元,李六动、潘彩霞共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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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李红梅听到他们3人走远后,就把孩子叫醒,让儿子去解她身上的绳子。可年仅5岁的孩子怎能解开绳索?于是便让孩子叫他爸爸。孩子下去后,惊恐地发现他爸爸死了,随即就去叫他爷爷……

李红梅交待后,专案组当即布置了抓捕方案,根据李红梅指认李六动、潘彩霞家住三楼的情况,易逃难捕。为了不打草惊蛇,干警们连夜守在门外,瞌睡了就到处走走,累了就坐在石板上歇一会儿,一直守候到天明。才将正在刷牙的潘彩霞和正睡在床上的李六动抓获。

根据潘彩霞的交代,专案组又找到了史红强的租住地,因史经常夜不归宿,干警们守候了一天一夜才将史抓捕归案。

雇佣凶手“教训”丈夫的李红梅与3位廉价的雇佣者又一次会合了。不过,这次是在庄严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

1999年10月22日,市检察院对上述4人以故意杀人罪且共同犯罪为名提起公诉。市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法庭上的4被告全然没有以前那样配合默契,而是极力争辩,为自己推脱罪责。

李红梅说:“我主观上没有杀他的意思,只是想教训他,哪知道会有这结果;丈夫的死是由史、李二人直接造成的,我不应对张海青的死负刑事责任。”

史红强说:“是李红梅请我帮他出气,不是故意杀人;再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我一个人造成的,并且我以前没有前科,系偶犯,主观性小。”

李六动说:“我只打了被害人的下身,上身是史红强打的,并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宽大处理。”

潘彩霞说:“我不知道能捅出这么大的乱子,不是故意杀人,请法庭予以从宽处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红梅事先预谋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提供出入路线及其丈夫所睡的位置,事后并付酬金,其犯罪动机清楚,对被害人的死持放任态度,离开李红梅的行为,犯罪结果便不会出现。被告人史红强、李六动仅为2000.元钱便置国法、他人生命于不顾,持械行凶,不计后果,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潘彩霞贪图钱财,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故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李红梅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红强和李六动分别判处死缓;潘彩霞判处有期徒刑。

2000年某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李红梅执行注射死亡,注射后与她谈话中死亡。她是洛阳市执行安乐死注射死亡的第一人。

如果李红梅能够安分守己,也不至于与丈夫反目成仇。反过来说,如果在家庭、社会中遭到歧视和暴力,既有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为她出气撑腰,还有法律武器能保护自己,何必雇佣他人“教训”自己的丈夫?在找人出气的同时,为何没有想到孩子和双方家庭?李红梅的做法实在令人不齿,出现家破人亡殃及孩子的悲惨结局既是昝由自取,也是她本人最大的悲哀。